触及学校食物安全违规 大理多所学校被处分

发布时间: 2025-03-16 08:17:00 发布者: 荣誉资质

  2024年10月25日,洱源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小学校园食物安全显着问题专项整治举动中,对洱源县**中学食堂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该校食堂蔬菜库房内摆放的5筐共184.8市斤已在运用的西红柿中有部分外表有肉眼可见的霉斑和虫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6月7日,大理州商场监督办理局对洱源县***中学食堂自消毒餐具做监督抽检,经查验安排抽样查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消毒餐(饮)具》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也因相同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被洱源县商场监督办理局给予责令改正、正告的行政处分。

  2024年8月1日,洱源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4月16日,云南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安排施行抽样查验作业,对宾川县**镇**初级中学食堂运用的32公斤猪后腿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抽样成果为该猪后腿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测值超越规范目标,查验定论为不合格。经宾川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查询,该批后腿肉为杨**于2024年4月15日购买生猪到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后,出售给宾川县***有限责任公司,而宾川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宾川县**镇**初级中学食堂的食物原材料供货商将该批后腿肉配送给了宾川县**镇**初级中学食堂。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07月03日,永平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中小学校园食物安全显着问题专项整治作业过程中,在永平县***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内抄获过期食物质料精美豌豆粉10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物质料及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永平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学校食物安全专项整治作业过程中,对永平县***完小学生食堂做监督查看时发现:留样柜未上锁,留样数量经称重为80克,缺乏125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则,根据《学校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正告的行政处分。

  2024年9月5日,南涧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学校食物安全专项整治举动中,对南涧县***幼儿园食堂查看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按照相关规则装置防鼠防蝇等食物安全“三防”设备,存在必定食物安全危险危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正告的行政处分。

  2024年10月23日,鹤庆县商务和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学校食物安全专项整治中,对鹤庆县***幼儿园食堂查看中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履行食物原材料进货查验记载,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正告的行政处分。

  2024年9月11日,云龙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学校食物安全专项整治举动中,对云龙县***小学食堂查看中发现,该食堂作业人员未获得健康证就上岗从事直接进口食物加作业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正告的行政处分